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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05-4-28  【 】【打印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05〕39号)和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精神,现将我市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结合适用范围和考试报名组织管理
  从2005年起,全省实行考评结合办法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我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各单位人员”)。
  我市各单位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由梅州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考办”)负责。
  二、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三)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报名资格要求的年限计算到2005年8月底。
  三、考试方式及成绩管理
  (一)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在广州市。
  3.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二)试卷评阅
  试卷评阅工作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的要求,由省会计考办组织实施,集中阅卷。
  (三)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当年申报评审有效。
  四、报名手续及报名时间
  我市〔包括各县(市、区)〕各单位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均向市会计考办报名。报考人员报名时应填写报名登记表(附件1),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原件以供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同时为便于掌握 2005年度评审申报情况,制订相应的评审办法,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请考生报名时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信息调查表》(附件2)。
  报名时间:2005年4月25日—5月13日(节假日除外)。市会计考办地址:嘉应中路69号市财政局五楼;联系电话:2240826、2243631.
  五、报名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精神,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50元/人的标准收取考务费,不得收取其他考试报名费。
  六、考试用书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制定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方便考生考前系统学习,省会计学会将组织征订《考试大纲》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编写出版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指南》。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时预订。
  七、关于评审工作
  从2005年起,全省所有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才能参加评审。有关评审工作事项另行通知。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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