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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2008-8-25  【 】【打印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行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对参加考试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考试科目的答卷按无效处理:

  1.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2.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3.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4.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于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报区(市)财政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等有关规定的;

  2.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3.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4.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5.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7.擅自修改考生答题或考试成绩的;

  8.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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