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一国范围内的全体居民应当享有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其实质在于政府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财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
当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各级政府制定财政政策时,忽视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公平性和公益性。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既是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基本特征,又是公共财政建设及其职能发挥的根本所在。但有些部门制定财政政策时,由于缺乏正确理念,导致有的财政政策公共价值失范,忽视民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二是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收入不同会引起财产占有不同,财产不均反过来又引起收入水平差距。在目前收入差距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更应当关注政策因素对不同收入群体所产生的影响。应采取有效调节居民收入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方式,更多地提供公共产品。三是转移支付制度有待规范。目前,中央政府在转移给地方政府收入中,具有均衡性作用的转移支付规模还过小。近年来,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数倍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经济总量增长速度越快的地区,税收返还越多,拉大了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区域间的公共服务差距。四是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监督机制不健全。中央与地方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分工不明确和不规范,由此难以形成严格的公共服务问责制。其结果是不仅弱化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也导致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严重缺位。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政策的对策应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坚持正确的理念制定财政政策,确保财政政策的价值规范。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实质意义在于国有与非国有部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别待遇,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所有企业和居民。在财政制度政策的安排上,对所有经济成分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在财政政策取向上,以满足整个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导向。这种公平与正义的理念同和谐社会之根基是一脉相承的。这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机制保障,更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完善税收政策,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完善税收政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同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针对我国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充分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包括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状况,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实现手段是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这就需要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缩减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清理专项拨款,规范转移支付方式;建立规范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确保转移支付对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促进作用。
完善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确保公共服务的提供。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监督应重点加强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监督。只有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提高财政收入征管质量,才能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奠定财力基础。而加强财政支出监督,促进财政支出的优化,能够确保各级政府高质量高效率的提供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