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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