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经法规>地方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140号
2008-6-2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