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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