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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8]191号
2008-7-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华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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