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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帐簿凭证管理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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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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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介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代理”等税务工作的具体流程是您办理企业税收相关事宜的指南针。
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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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二、开业税务登记
三、变更税务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七、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八、报验登记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十、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帐簿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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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帐簿设立
二、记帐核算
三、帐簿保管
四、税收证明管理
五、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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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
三、纳税申报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五、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税款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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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缴纳的方式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四、延期缴纳
五、扣缴、代征税款
六、税款补缴与退还
七、纳税担保
八、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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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票的购领
二、发票的填开
三、发票的保管
四、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纳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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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纳税自查
二、配合税收检查
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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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议的申请
二、复议的受理
三、复议的执行
四、诉讼
税务文书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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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可委托同住的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
二、凡国家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文书,受送达的纳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签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托代理人签收。
三、税务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异议,应当自觉履行受送达的税务文书确定的义务。
税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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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申请
二、代理关系的成立
三、代理事宜的执行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